查看原文
其他

最高法院:迷之操作!银行作为被执行人如此还款是否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保全部
2024-11-27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本公众号旨在搭建金融不良资产与强制执行法规、案例及实务知识库,往期精选文章链接:

《不良资产与强制执行资料合辑(14)》

《金融法律及资产保全招聘合辑(69)》

《不良资产处置法规汇编(第7版)》

《不良资产处置典型案例汇编合辑》

《强制执行法规汇编(2022版)》

《强制执行典型案例汇编合辑》

《强制执行疑难问题解答汇总(第4版)》

《不良贷款转让试点资料合辑》

《不良资产处置实务培训PPT》

  欢迎加入不良资产业务交流群


01

案例索引

2022)最高法执监83号,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路支行、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02

案件当事人

申诉人(被执行人):某银行郑州商都路支行。

申请执行人: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03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3日,郑州中院向某银行商都路支行发出(2021)豫01执148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义务。商都路支行向郑州中院出具《情况说明》,称其已于2021年7月16日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郑州中院查明,在执行案件立案前,商都路支行于2021年7月16日22时01分将案款85623088.19元(本金69025383元+利息15797705.19元+两审案件受理费800000元)支付至舞钢公司在某银行郑州分行的3001××××0152账户(以下简称案涉账户),商都路支行提交的转账凭证上备注栏显示:支付(2020)豫民终1376号判项款项。某银行南阳分行于2021年7月16日22时18分以“特种转账”方式将舞钢公司案涉账户********.43元扣划至某银行南阳分行。
郑州中院认为,商都路支行将案款支付至舞钢公司在某银行郑州分行的账户,应视为对判决书确定义务的履行,至于案款到账后被某银行南阳分行扣划的行为,应当另行诉讼解决。驳回舞钢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
河南高院认为,商都路支行的上述转款行为实与生效判决相违背,系利用银行系统内部扣划的便利条件实施的不当履行行为。且根据舞钢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舞钢公司并不能实际控制和管理案涉账户,其并未取得对该账户内资金的占有控制权。商都路支行虽主张其已支付,但该款项并未脱离某银行的实际控制,不符合金钱移交占有的要求,故不能认定其已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如让舞钢公司再另行诉讼,将给舞钢公司增加不应有的诉累。郑州中院驳回舞钢公司强制执行申请不当,应予纠正。撤销郑州中院(2021)豫01执1486号执行裁定。
商都路支行申诉请求撤销河南高院(2021)豫执复717号执行裁定,驳回舞钢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或裁定终结相关案件的执行。理由是:第一,现行法律并未对当事人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的程序、方式做出具体规定,舞钢公司是否提前知晓、是否最终受领,不影响商都路支行履行行为的效力。商都路支行已经按照舞钢公司转入75000000元的付款路径,向舞钢公司原路返还了生效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当款项进入舞钢公司账户后,商都路支行即已经履行完毕生效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商都路支行与某银行南阳分行无论在诉讼地位还是法律责任上,都是完全独立的。舞钢公司的款项被某银行南阳分行扣划,与商都路支行无关,不影响商都路支行履行行为的效力。

04

裁判理由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某银行商都路支行是否已经适当履行了(2020)豫民终137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首先,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商都路支行支付款项的时间是2021年7月16日22时01分,该时间并非正常工作时间,商都路支行也未提前告知舞钢公司其将在该时间付款,导致舞钢公司不知道款项已经进入其名下账户。商都路支行称其系按照舞钢公司转入该行75000000元的付款路径原路返还到舞钢公司在某银行郑州分行的案涉账户中。但舞钢公司在商都路支行的账户仍然存在,商都路支行向舞钢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完全可以打入舞钢公司在该行的账户。商都路支行向某银行郑州分行转款的行为,有故意留下转账痕迹之嫌且根据舞钢公司向河南高院提交的账户查询信息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服电话的答复显示,接收上述款项的舞钢公司名下在某银行郑州分行账户属“账户状态不正常”,且已被开户行解除“下挂”。虽然法律并未规定金钱债务履行的程序、方式,但商都路支行作为银行业机构,在非工作时间将款项打入舞钢公司不能控制的账户内,不符合常理。河南高院根据商都路支行的转账时间及某银行南阳分行的扣划时间,结合舞钢公司不能控制、管理其在某银行郑州分行案涉账户的事实,认定款项并未脱离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不符合金钱移交占有的要求,并无不当。
其次,从某银行南阳分行给舞钢公司的《通知书》看,某银行南阳分行于2021年7月16日收到商都路支行通知的当天,即按通知要求将此前扣划的69025383元返还商都路支行,商都路支行于当晚22时01分将判决确定的69025383元本息、诉讼费打入舞钢公司在某银行郑州分行案涉账户,17分钟后某银行南阳分行又从某银行郑州分行将款项划回。案涉款项在同一天,通过在某银行南阳分行、某银行商都路支行、某银行郑州分行、某银行南阳分行间的闭环流转,最终仍然回到了某银行南阳分行河南高院据此认定某银行商都路支行利用银行系统内部扣划的便利条件,转款行为实与生效判决相违背,具有事实依据。综上,某银行商都路支行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相关链接:《不良资产处置典型案例汇编合辑》最高法院执行局法官会议纪要汇编

最新!财政部关于加快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九条答复意见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保全部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